男方更換十余個號碼持續(xù)致電騷擾被拘留
2019年5月,小高和小葉通過朋友聚會結識,互加微信,后小高開始追求小葉。
2019年11月,小葉將小高的微信拉黑后,小高頻繁向小葉撥打電話、發(fā)送短信。在小葉明確拒絕、要求不要再騷擾,否則將訴諸法律的情況下,小高仍更換了十余個電話號碼,持續(xù)致電騷擾小葉,時間長達兩年。
小葉不堪其擾,于2021年向公安機關報案。經(jīng)調查,公安機關認為,小高多次發(fā)送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已構成違法行為,屬于“經(jīng)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對小高處以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處罰。
小高不服該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
深圳鹽田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充分,量罰是否適當。
根據(jù)微信聊天、短信、電話截圖等,可以認定小高的行為已構成違法,具有“經(jīng)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的情形,屬于“情節(jié)較重”。因此,公安機關依法對原告處以行政拘留八日,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
小高主張其發(fā)送的短信沒有威脅、恐嚇等內容,沒有干擾小葉的正常生活。法院認為,小高兩年間持續(xù)不斷更換各種電話號碼,向小葉發(fā)送信息、撥打電話,次數(shù)多、頻率高、持續(xù)時間長,遭小葉拒絕后仍不停發(fā)送,不論信息是否有威脅、恐嚇等內容,均已干擾了小葉的正常生活。小葉的手機號是工作聯(lián)絡電話,無法更換,只能忍受并采用拉黑的方式來躲避騷擾。小高卻不停地更換手機號、網(wǎng)絡電話,導致小葉對陌生來電都不敢接聽,甚至對陌生電話及短信都產生了懼怕心理,為此漏接了很多重要的工作電話,已對小葉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故小高的主張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小高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經(jīng)辦法官指出,近年來,女性被騷擾的事件頻發(fā),她們往往因為騷擾者是領導、同事或朋友,或是因內心羞恥,亦或是不想讓身邊的人知曉,而選擇隱忍,從而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水平不斷提升,在預防和處置騷擾女性等方面,根據(jù)婦女特點依法保護: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xiàn)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官提醒,女性如遭受跟蹤騷擾、泄露個人信息等行為侵害時,要及時且明確地告知對方自己的不適,積極尋求社區(qū)、婦聯(lián)、公安機關等單位的幫助,保留相關證據(jù),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深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