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平臺外賣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時間:2025-07-16 08:41 來源:內蒙古市場監管微信號 原文:
按照國務院食安辦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部署,2025年以來,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開展平臺外賣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平臺外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開如下:


01
赤峰市克什克騰旗經棚鎮某海鮮燒烤店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5年4月3日,內蒙古赤峰市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實地核查入網餐飲經營者時,發現克什克騰旗經棚鎮某海鮮燒烤店存在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執法人員現場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改正上述行為,并給予警告。2025年4月14日,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再次到該海鮮燒烤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仍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罰款5000元。
02
赤峰市松山區某包子鋪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案
2024年11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松山區某包子鋪在餓了么外賣平臺中公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上不含“冷食類食品制售”卻加工經營涼菜。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該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無冷食類食品制售項目。經現場檢查,在該店二樓廚房東南側有“植物性涼菜制作區”。現場檢查菜單顯示有涼菜,涼菜菜品銷售總計人民幣268.95元。當事人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2025年2月14日,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68.95元,罰款人民幣3000元。
03
二連浩特市某砂鍋麻辣燙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2025年5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管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實地核查入網餐飲經營者時,發現二連浩特市某砂鍋麻辣燙進貨時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資質和相關證明文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04
巴彥淖爾市杭錦后旗某炸焙子店外賣經營者使用過期食品原料案
2025年4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杭錦后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實地核查入網餐飲經營者時,發現杭錦后旗某炸焙子店存在使用過期食品原料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杭錦后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兼顧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當事人主客觀情況,對當事人的處罰適用于減輕處罰,對其作出罰款3500元的處罰。
05
巴彥淖爾市磴口縣某面館經營場所環境臟亂差案
2025年5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磴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開展入網餐飲經營者“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時,發現磴口縣某面館存在經營場所環境臟亂差、食材混放的情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磴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06
阿拉善盟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額濟納旗分公司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信息進行公示案
2025年3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額濟納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阿拉善盟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額濟納旗分公司(美團外賣平臺)開展雙隨機檢查時,發現平臺上部分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信息公示問題。在調查中發現,該外賣平臺對于入網餐飲服務單位的食品經營許可信息審查流程存在漏洞,沒有建立有效的定期審核與更新機制,導致這些問題長期未被察覺和處理。該外賣平臺未對入網餐飲服務單位的食品經營許可信息進行審查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額濟納旗市場監管局責令該外賣平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