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整改?罰!長沙公布第二批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時間:2024-11-29 09:09 來源:長沙市場監管微信號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食品安全監管,推動落實各級各類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實保障在校師生飲食安全,2024年以來,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開展了全市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為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增強校園食品安全經營主體責任意識,現公布第二批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
長沙市某中職學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責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案
2024年10月9日,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長沙市某中職學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責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0000元。
2024年5月,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校食堂的復用餐飲具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該校食堂餐盤、飯碗中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2024年6月14日,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對該校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湘新商市監當罰[2023]20-021號)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并要求該校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2024年7月1日,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并對該校食堂復用餐飲具再次進行抽檢,檢驗結果為:粉碗、套餐盤中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相關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校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
長沙縣某中學使用清潔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責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案
2024年8月20日,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長沙縣某中學使用清潔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2024年3月1日,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校食堂使用的復用餐飲具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該校食堂消毒筷子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2024年3月15日,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結果對該校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長縣市監當罰〔2024〕103號)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并要求該校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2024年4月24日,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校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并對該校食堂的復用餐具(消毒碗和消毒筷子)再次進行抽檢,檢驗結果為:碗和筷子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相關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校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
長沙市某高級中學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責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案
2024年9月14日,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長沙市某高級中學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責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0000元。
2024年5月23日,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學校一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部分加工間地板破損,食品留樣記錄不全,成品、半成品盛裝容器未區分,餐車污漬較多、加工間角落污垢殘留未清洗等問題,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湘新商市監當罰[2024]17-023號)予以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整改。2024年6月7日,執法人員復查發現該校一食堂未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整改到位。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校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
湖南省某中職學校“三防”設施設備不符合要求,責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案
2024年10月27日,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湖南省某中職學校防蠅、防鼠設施設備不符合且未在規定時限內進行整改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6000元。
2024年3月28日,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存在各進出通道未設置防鼠板等問題,當即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校限期整改到位,該校提交了整改報告,報告了整改情況。
2024年6月5日,執法人員在開展高考學生餐飲保障檢查時對該校下達《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監督意見書》,在監督意見中再次要求學校在食堂各出入口設置符合要求的防鼠板,并要求限期整改。2024年6月26日,執法人員對該校食堂進行復查,發現仍未整改到位。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
雨花區某小學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案
2024年9月9日,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小學從事食品經營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2024年5月14日,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該校教師食堂現場檢查時發現該校《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3日,在《食品經營許可證》過期并未取得新《食品經營許可證》前,該校于2024年5月6日恢復了教師食堂供餐服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校作出行政處罰。